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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复旦大学图书馆所藏四册《一统志》抄本,编纂体例与康熙年间《一统志》馆总裁徐乾学制订的《大清一统志凡例》相契合,政区立目、建置沿革的下限均为康熙初年,户口及田赋等统计数据均与乾隆八年刊刻的《清一统志》有着很大的差异,因而该抄本形成于徐乾学任总裁官时期,也就是在康熙三十三年前。该抄本成书年代的确定,有助于深入了解康熙年间《一统志》的修纂过程和体例变化。该抄本也是研究清初云南历史地理相当重要的史料。  相似文献   
2.
江南、湖广、陕西分省过程与清初省制的变化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江南、湖广、陕西三省分省,是清代行政区划变迁史和地方行政制度变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本文从康熙、乾隆两部《清会典》记载的省制这一角度出发,对江南等省的分省过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揭示了这是一个始于顺治十八年、终于康熙六年的渐变过程,清代的省制也在这个过程中完成了从旧到新的转变。本文又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分省过程结束后,"江南省"、"湖广省"等省名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3.
从雍正年间开始,分驻在村镇的府州县佐杂官员数量和类型有了较大的增加。本文初步拟定了一个次县级行政机构的标准,对这些官员进行分析,发现一些同知、通判和专业官员也符合这个标准,说明次县级行政机构的官员类型是比较广泛的。按照职能的差异,次县级行政机构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仅有治安职能;第二类具有治安和司法职能;第三类还可以征收钱粮,已经与知州、知县的职能相接近。次县级行政机构的大量设立,加强了地方政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  相似文献   
4.
清代抚民厅制度形成过程初探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抚民厅是清代独有的地方行政制度与行政区划,由明代的派遣厅(府同知、通判的派出机构)演变而来。这两种厅在清代长期共存,需要有一个标准将两者区分开来。区分的标准应该由清代官方文献的记载和现代政治地理学理论结合而成。在此标准之下,通过对《清实录》、地方志中相关记载的疏理,认为抚民厅制度萌芽于明代末期,在清代设立新厅的过程中不断得到完善,乾隆十二年(1734年)潼关抚民厅的出现,标志着抚民厅制度的全面形成。  相似文献   
5.
清代江苏建省问题新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清代江苏何时建省,也就是江南省在什么时候分省,是江苏、安徽两省地方史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受到学术界长期的关注。本文通过对康熙六年前后相关史料的考辨,认为江苏建省是始于顺治十八年的左右布政使分设,以康熙六年为新设布政使命名而告完成。在建省过程中,清廷和地方督抚大员起着各自的作用。与江苏建省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只有全面、深入地解读相关史料,才能得出较为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6.
顺治元年八月,盛京地区初步形成八旗驻防体系。康熙《盛京通志》将这些八旗驻防机构称之为城守公署,城守所辖区域为行政区划,与州县并列,代表着省级官员对"城守"制度的认同。同时,公文中的"城"逐渐具有城守辖区的含义。乾隆年间,官修《清朝文献通考》将东三省与新疆的八旗驻防区域称之为"城",记录为行政区划。嘉庆、光绪两部《清会典》将这些城守辖区规范为"城",城制成为与府厅州县制具有同样法律地位的地方行政制度。城守制与城制的重新发现,为研究清代地方行政制度、四省的八旗驻防提供了一个新的视点。  相似文献   
7.
《边缘地带的行政治理:清代厅制再研究》一书,以清代独有的地方行政制度——厅制为研究对象,讨论其形成过程、各种制约因素以及与区域社会的互动关系,揭示了厅制是清王朝为解决“一统体制”与“有效治理”、“超大规模”与“有限政府”这两对结构性矛盾,在各种“边缘地带”实施国家治理的弹性制度与空间。该书推进了清代地方治理和政治地理研究。  相似文献   
8.
清初江南、湖广、陕西三省的分省,是元代实施行省制度以后较为特殊的一次分省过程。就行政区划、职官制度层面来说,三省的布按两司与巡抚员缺的增裁、辖区的调整在顺治十八年至康熙六年间逐步完成。三省保留下来的区域性巡抚职能得以调整,其与布按两司之间新的行政关系得到确立,巡抚由此全部下辖布按两司,三省事实上析分为六省。在这个过程中,既有应对区域问题的局部改革,也有全国性的政策变化,动因各不相同。此后,进入《清会典》的规范过程。"分藩"是对三省布政使司衙门及其辖区变化的记载,"分省"是对新的省行政机构(政府)和新省区的认同。乾隆十三年九月关于督抚居外官之首的讨论以及御准,表明朝廷对新省制的一种确认。康熙、雍正两朝《清会典》的规范随着认识的变化而有所不同,乾隆二十三年编纂的《清会典》载全国有十八省、督抚为"外官",确立了十八省与清代省制的法定地位。  相似文献   
9.
元大德、泰定年间,任仁发先后在新泾、赵浦、潘家浜、乌泥泾等处各建两座水闸。通过对乌泥泾水闸废弃过程、《水利集》中的石闸施工规范的分析,可推测出这些水闸不是建在原有河道上,而是建在两侧新开分水河道上,之后再堰断原有河道。水闸建成后,淀山湖、长泖之水全部由六闸外泄,上海浦(黄浦)以西、吴淞江以南水系呈相对封闭形态,赵浦闸与潘家浜闸只有建在吴淞江“二道”(即明代的吴淞江与虬江)的分水河上,才能达到这种效果。在乌泥泾建闸,是因为淀山湖之水在元代改由曹港、东西横泖、乌泥泾入上海浦(黄浦),这一变化反映了宋元时期东太湖地区从吴淞江水系向黄浦江水系演变过程中的一个断面。  相似文献   
10.
清代长期规定州县佐杂官不得擅自受理诉讼,但在实际行政过程中,或由上司、正印官批委,同城佐贰官临时拥有审理某些轻微案件的权力;或由朝廷批准,一些分防佐杂官长期拥有除命盗重案以外的司法审理权。自雍正朝起,由督抚奏请、朝廷同意而设立分防佐杂的公文,是为某一官缺或某一批官缺制定的规章制度。分防佐杂官的司法审理权源自这些公文中的规定,而不是《清会典》《吏部处分则例》等法典中的条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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