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宋初水政职权由三司修造案掌管,后由三司河渠司继之。嘉祐三年,都水监建立以后,水政权力独立于三司之外。熙宁变法时期,都水监与司农寺实行协同治水机制。熙宁二年,“农田利害条约”颁布以后,司农寺的权力达到顶峰。元丰改制以后,司农寺被朝廷废除,水部开始同都水监共同职掌水政,都水监官员通过政绩考核,可升迁水部职官。绍兴十年,朝廷废除都水监,隆兴元年,水部亦遭到罢除,几经短暂废、置的司农寺成为仅存的中央水政管理机构,至南宋后期其水政职权逐步走向弱化,地方州县承担了水利治理的职责。宋代水政管理机构重叠置官,水权不专,及南宋对中央水政权力的逐步削弱,成为其水政运行效率较低及治水不力的重要因素。至南宋后期,中央对地方水利秩序已处于难以调控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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