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关律例看清代田房典当契税的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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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鹏军.从有关律例看清代田房典当契税的变化[J].清史研究,19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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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鹏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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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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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田房典当,是指一方支付典(当)价,占有另一方的土地房屋,使用收益,而另一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回赎的经济活动。这种活动是在民间私人之间进行的,没有商业性机构(如当铺)和官府的介入。清律明确规定:“以价易出,约限回赎,曰典,此仍还原价者,如典田宅也。”~①虽然律中只言及典,但在民间习惯上,往往称典为当,或称当为典,或典当并用,二者并无严格界限。有的学者认为典当有所区别,如台湾法学家史尚宽认为:“以习惯言之,典指移转占有而言,当字用于不动产,则系不移转占有之担保,用之动产担保,则系移转占有之担保。”~②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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