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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修志立法的必要性
引用本文:黄淑贤.浅谈修志立法的必要性[J].广西地方志,2003(2):42-43.
作者姓名:黄淑贤
作者单位:梧州市地方志办公室,广西,梧州,543003
摘    要:修志立法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地方志是政府主持编纂的,其科学性、真实性应当由法律规范,由此产生的纠纷、矛盾也应由法律解决,从而规范地方志工作,保证志书质量。

关 键 词:地方志  真实性  法制建设  精品意识
文章编号:1003-434(2003)02-0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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