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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田”与“授田”辨正——秦和西汉前期土地制度性质析疑
摘    要:把"名田"解为"以名占田",虽有其合理性,但是,用"名田制"概括秦汉土地制度,或者以名田代替授田,在训诂和史实上都有不足,不能反映国家分配土地的历史实质。"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明确了国家按照名籍、家次分配田宅、臣妾、衣服,其法律用语则是"行田"、"予田宇"、"受田",编户民田宅是被动地向国家领取,名之为授田制才能反映国家力量在土地分配中的主导地位和编户民隶属于国家的历史属性,才能体现国家控制人口、土地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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