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通過分析東漢、六朝時期三吴地域水利事業的三個實例,本文指出:(一)東漢時錢塘縣防海大塘的修建,是由以華信家族爲代表的當地豪族聯合策劃、組織、實施的。(二)南朝宋時,爲解決吴興郡的水患問題,費時二十餘年,親自踏勘調查,提出工程方案,極力呼籲政府組織實施的民間人士姚嶠,爲吴興武康大族姚氏的成員。(三)南朝齊時,會稽郡民間本有完善的水利設施維護系統,並自主運轉。但因官方的粗暴介入,該系統遭到破壞,水利設施受到毁滅性打擊。本文認爲:東漢、六朝時期,本應由政府使用公權力組織實施的水利事業,受到了私家勢力相當程度的滲透,反映了該時期國家統合程度較低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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