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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对中国战而不宣问题的研究
引用本文:孟国祥,费迅.关于日本对中国战而不宣问题的研究[J].民国档案,1998(4):101-107.
作者姓名:孟国祥  费迅
作者单位:1. 南京医科大学社科系,210014
2. 扬州大学法政学院
摘    要:1907年海牙和会通过的《关于战争开始的海牙公约》规定,国家间“非有预先明确的警告,即或用说明理由的宣战形式,或用以宣战为条件的最后通牒形式,彼此不应开始敌对行为。”1933年7月,伦敦侵略定义公约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凡首先“对他国宣战者”即为侵略行为。日本是上述条约的缔约国,理应遵守条约的规定。然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动用了上百万军队发动了长达八年之久的全面侵华战争,战火遍及大半个中国,但在外交上,日本一直未对中国正式宣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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