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典章》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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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淑娥.《元典章》试析[J].史学月刊,19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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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淑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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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元朝建立以前,统一的蒙古民族早在成吉思汗时期,就“以畏兀字书国言”,开始出现体现蒙古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元世祖忽必烈统一中国之后,为适应建立大一统的蒙汉大地主阶级联合专政的封建国家的需要,开始进一步重视立法工作。但元代最重要的立法活动,集中于英宗时期。英宗至治二年(公元1322年)制定了《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元典章》分前集和新集两大部分。前集六十卷,包括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十门,共三百七十三目,每目各分若干条格。记录了自元初忽必烈当政至英宗时期长达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典章制度。其内容多为《元史》所不见。《元典章》的新集,续载了英宗至治元年(公元1321年)、二年(公元1322年)的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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