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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机构应当给力履行“用志”这一法定职责
引用本文:陈肇胜.方志机构应当给力履行“用志”这一法定职责[J].黑龙江史志,2011(18):25-27.
作者姓名:陈肇胜
摘    要:<正>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各级方志机构的五项职责,其中第三项为"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第五项为"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这两项明确昭示,方志机构既是修志责任人,也是用志责任人,应当像给力履行修

关 键 词:法定职责  方志机构  应当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  组织开发  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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