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志机构应当给力履行“用志”这一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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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肇胜.方志机构应当给力履行“用志”这一法定职责[J].黑龙江史志,2011(18):2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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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肇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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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各级方志机构的五项职责,其中第三项为"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第五项为"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这两项明确昭示,方志机构既是修志责任人,也是用志责任人,应当像给力履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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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定职责 方志机构 应当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 组织开发 法律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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