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异议登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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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晓筠.论异议登记制度[J].攀登,2008,27(6):130-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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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晓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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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海民族学院,青海,西宁,81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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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异议登记,既是一项阻却登记公信力的制度,也是对第三人进行风险警示的制度。笔者认为,在《物权法》中关于异议登记的适用条件过宽,应修改为必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或由法院作出异议登记的裁定。异议登记后处分行为的效力,应以异议登记是否正当分为有效与无效两种。在构建异议登记失效制度时,应重点处理好其与民事诉讼的诉前财产保全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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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异议登记 公信力 财产保全 更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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