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异议登记制度
引用本文:陈晓筠.论异议登记制度[J].攀登,2008,27(6):130-132.
作者姓名:陈晓筠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学院,青海,西宁,810007
摘    要:异议登记,既是一项阻却登记公信力的制度,也是对第三人进行风险警示的制度。笔者认为,在《物权法》中关于异议登记的适用条件过宽,应修改为必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或由法院作出异议登记的裁定。异议登记后处分行为的效力,应以异议登记是否正当分为有效与无效两种。在构建异议登记失效制度时,应重点处理好其与民事诉讼的诉前财产保全之间的关系。

关 键 词:异议登记  公信力  财产保全  更正登记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