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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研究——结合国际法律法规经验
摘    要:本文试图搭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的基本骨架,充实以相关国际法律法规内容,以展现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区别于传统文物保护管理的不同样貌。国际上,文物、文物资产、文物资源概念并无明显区别,具有资产/财产属性。公共文物资源资产从权属性质分为国家所有和政府代管,从功能用途分为遗产用途和多重用途,从资源形态分为古代建筑、遗址、文物藏品、附属设施设备、无形资产等。针对国有文物确权难点,体制框架构建的核心任务是理清政府在国有文物国家所有权行使和管理中的职能划分,包括监管和运行两个层级,以及政府部门间职能划分和中央—地方事权划分两个维度。在监管层级,各政府部门职能——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文物专业监管有合一模式、分离模式与混合模式,但前提是法定授权;国际普遍维护中央事权的主导性与权威性。运行层级的比重和质量是文物资产管理与行政管理体制的最大区别,是文物保护效果和政策执行力的决定因素。在运行层级,加强国有文物日常运行管理机构实体化建设,即机构实、职能实、保障实,加强中央对重大文物运行管理实体化建设,扭转中国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的中央事权极度虚空现状,推动文物保护从文物部门属地管理的弱小体制,升级为由强大实体化公共机构支撑的中央事权保障和各政府部门协同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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