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科"在汉代可否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是秦汉法制史研究的一桩公案。论者对科在汉末三国的发展态势都给予积极评价,主要基于曹魏"难以藩国改汉朝之制",颁行新科的立法活动;由于文献记载阙如,孙吴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的真相,长期以来不为人知。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是目前发现数量最大的一批孙吴出土文献,其中不仅有与"科"相关的资料,还保存了"辛丑科"的遗文。本文对吴简中所见科的形态、性质进行分析,指出其以孙权制诏为法源,承担刑罚教化功能;重点考察了作为许迪割米案量刑依据的"辛丑科"的命名与颁行时间,推测其或即嘉禾三年(234)七月辛丑日孙权颁布的以止盗为旨的科令,具有明确的立法化倾向,但很难视为大型法典。如果说曹魏"甲子科"是汉魏间敕例编纂立法化的开篇,则孙吴"辛丑科"踵继其后,犹树一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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