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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汉吴简牍中的“长沙太守中部督邮书掾”
作者姓名:徐畅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摘    要:<正>自元封五年(前106年)汉武帝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将郡国分为多个监察区,诏刺史诣所部以六条问事以来[1],汉代国家通过分部的方式,自中央至地方,逐渐建立起一套层次分明的监察体系:中央通过刺史部监察属郡,郡(国)通过督邮部监察属县,县(道)通过廷掾部监察属乡[2]。传世文献中保留较多关于刺史部、督邮部的执行及运作的记载,严耕望将司监察的督邮部视为郡府的四大组织之一,与纲纪、门下、列曹并列;指出秦及汉初,郡级行政中太守常居府,有事但遣大吏巡行属县,称"都吏";以五部督邮察县之制形成于西汉中叶以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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