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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引用本文:邱新立.地方志工作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黑龙江史志,2004(2):2-7.
作者姓名:邱新立
作者单位: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北京,100730
摘    要: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10年我国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依法管理文化事业”。事实上,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就已经被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按照十六大精神,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地方志工作要“形成制度、制定法规”的指示,结合我国地方志工作的实际,地方志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已经势在必行。

关 键 词:地方志  法制建设  中国  “三个代表”  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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