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制中国时代关于命案因果关系立法中的两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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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杰弗里·麦科马克,孙家红. 帝制中国时代关于命案因果关系立法中的两个问题[J]. 清史研究, 2008,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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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杰弗里·麦科马克 孙家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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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英国阿伯丁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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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唐、明、清法律之中,词语以故或因包含三方面的指涉:兼含死亡原因和刑责理由的特定因素;间接的作用性原因;因果关系链。同样,至与致之间也存在一种细微却重要的含义差别:前者是一种清楚的因果措辞,表示死亡是特定行为(例如殴打)的结果;后者乃从一种事实的——并非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待受害者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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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命案 因果关系 致 至 |
Two Issues Concerning Causation in the Imperial Chinese Legislation on Homici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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