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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行政督察专员制度的创设
摘 要:
1932年4月,蒋介石有意突破省县二级制,在江苏、浙江、安徽增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由于各省所拟规制各异,内政部为求划一,拟订《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经行政院修正通过。但蒋介石以"剿匪"省区情形特殊,另颁《"剿匪"区内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在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创设之初,出现两种规制并行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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