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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立法与实践的可借鉴性分析
摘    要: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其发展道路上,都无法避免城市化建设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之间的冲突。一些文物保护先进国家在文物保护实践过程积累了许多成功做法。欧共体各国注重综合治理的保护理念,在立法、行政、公民教育和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强调整体化发展。波兰将保护国家遗产与保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障公民自由和人身安全列入宪法同一条款,明确国家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高度重视。美国和波兰设立合理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构及其权限设置。通过专项立法预防城市发展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损害,并将法定保护范围不限于不可移动文物本身,合理解决城市发展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冲突。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原住民文化遗产法》,通过"法定照顾义务"原则,"毯子"式追责原则,延伸化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规定,严格追究破坏不可移动文物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些可为我国的文物保护立法和实践提供积极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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