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村民自治与农村法治社会的相生与互动
引用本文:丁德昌.村民自治与农村法治社会的相生与互动[J].攀登,2014(3):125-130.
作者姓名:丁德昌
作者单位:湖南文理学院,湖南常德415000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村民自治与农村法治社会的生长”(11YBA23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2YJA820014)和湖南省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项目(2013BZZ105)阶段性成果.
摘    要:村民自治是农村法治社会生长的体制基石,它不仅为农村法治社会的生长提供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和利益协调机制,而且有利于培育作为农村法治社会主体的现代公民。同时,法治社会为村民自治发展提供了适宜的人文环境。它不仅为村民有序参与提供内在保障,也为村民自治精神的发育提供土壤,更为村民自治良性运行提供主体性保障。实现村民自治和农村法治社会的共生与互动,不仅要优化村民自治制度,也要培育农村社区法治文化,更要增强政府推动力,促进村民自治和农村法治文化协调发展。

关 键 词:村民自治  法治社会  法治文化  政府推动力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