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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引用本文:张颖.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J].文史博览,2005(Z2).
作者姓名:张颖
作者单位:株洲工学院法律系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2005年立项课题:《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新型劳动关系及法律对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劳动法》第31条及整个劳动立法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设置存在着较多的缺陷: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间相互矛盾,且没有设置防范这一权利可能侵害劳动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的具体措施,往往容易被劳动者滥用。在时劳动法第31条及与此相关的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修改时,应明确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应区分不同的劳动合同的类型,以赋予劳动者不同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对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享受企业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适当的违约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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