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修志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摘    要:徐萍在《黑龙江史志》2013年第2期上发表文章指出,修志违法行为是指在修志过程中,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给修志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害,有过错的(行政)行为。修志法律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即各级地方志办公室;客体是修志行为。

关 键 词:修志工作  违法行为  《黑龙江史志》  地方志工作  处罚  地方人民政府  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