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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赋役制度改革和社会转型
摘    要:<正>一改革因社会财富再分配的矛盾引发封建田赋是实物地租的再分配,徭役是劳役地租的再分配。明前期这两种再分配的矛盾双方是封建王朝和私人地主。赋役制度的改革就是因双方矛盾逐步尖锐而引发。其时,矛盾焦点在江南,赋役制度改革也就始发于此。改革从田赋征收开始。宣德四年(1429年),宣宗下诏江南官田改科减征:每亩旧例纳粮1斗至4斗者减十之二,4斗1升至1石以上者减十之三(万历《明会典》卷一七《户部四·田土》,万有文库本)。五年,周忱巡抚江南,贯彻宣宗诏令。该诏令在江南贯彻执行的成效不一,执行得最好的是苏州府,但如常州府江阴县几乎没有贯彻(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92~93页)。宣德六年,周忱又实施"平米"法,以深化改革。平米是正粮和耗米的合称。明制,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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