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内蒙古东部农业土地所有权的发生及其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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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永山.清代内蒙古东部农业土地所有权的发生及其特点[J].史学月刊,19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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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永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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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清代内蒙古东部地区的农业土地所有权是在三个不同层次上发生的。第一个层次是蒙民自己从事的粗放型的农业,此时的土地所有权还没有最后形成;第二个层次是私垦过程中通过租佃“契约”形成的土地所有权;第三个层次是清末清政府在内蒙古全面放垦蒙荒的过程中,通过地方官府颁发的土地“执照”而确定的土地所有权。清代内蒙古东部的农业土地所有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土地所有者收地租而不承担国家赋税;二是土地所有权的多层次性。这些都是与内地的农业土地占有形式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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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清代 内蒙古 农业经济 土地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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