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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摘 要: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二○○八年十二月三日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志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推动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关 键 词:
方志编纂
地方志书
持续健康发展
地方人民政府
工作条例
工作机构
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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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工作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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