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学习、深入领会,争做贯彻《条例》精神宣传者、实践者、推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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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朝凯.加强学习、深入领会,争做贯彻《条例》精神宣传者、实践者、推动者[J].广西地方志,2016(2):6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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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朝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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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桂林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广西桂林,54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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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5月18日颁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有关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是全国地方志事业的重要里程碑,《条例》确立了地方志工作的法律地位,使地方志工作步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为我们依法治志,促进地方志事业科学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自《条例》实施以来,桂林市地方志系统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颁布的《实施办法》精神,牢固树立依法修志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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