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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孤幼检校政策及其执行——兼论南宋的“女合得男之半”
引用本文:罗彤华.宋代的孤幼检校政策及其执行——兼论南宋的“女合得男之半”[J].中华文史论丛,2011(4):341-386.
作者姓名:罗彤华
摘    要:孤幼不仅存在抚育的问题,逻有财产辽侵夺的危机。汉唐政府没有把照顾孤幼视为政府的责任,直到宋代,才有专门针对孤幼生活与财产的制度设计。孤幼检校法有保障孤幼生活,与保全其财产的作用。儿女分产法是专为分配孤幼家产而立的新法。前者只要有宗亲族人愿意抚育孤幼,国家就不强制执行该法。後者源自张咏的判例,是由男子承分中拨出部分作为孤幼的生活费,而调整男、女的财产比例,遂出现“女合得男之半”的特别法。但《名公书判清明集》所引儿女分产法极为筒略,实际运用上有模糊空间,又可能与父系成员的利益发生冲突,所以该法只见於南宋,往後便不再行用。

关 键 词:宋代  孤幼  孤幼检校法  儿女分产法  女合得男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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