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孤幼检校政策及其执行——兼论南宋的“女合得男之半” |
| |
引用本文: | 罗彤华.宋代的孤幼检校政策及其执行——兼论南宋的“女合得男之半”[J].中华文史论丛,2011(4):341-386. |
| |
作者姓名: | 罗彤华 |
| |
摘 要: | 孤幼不仅存在抚育的问题,逻有财产辽侵夺的危机。汉唐政府没有把照顾孤幼视为政府的责任,直到宋代,才有专门针对孤幼生活与财产的制度设计。孤幼检校法有保障孤幼生活,与保全其财产的作用。儿女分产法是专为分配孤幼家产而立的新法。前者只要有宗亲族人愿意抚育孤幼,国家就不强制执行该法。後者源自张咏的判例,是由男子承分中拨出部分作为孤幼的生活费,而调整男、女的财产比例,遂出现“女合得男之半”的特别法。但《名公书判清明集》所引儿女分产法极为筒略,实际运用上有模糊空间,又可能与父系成员的利益发生冲突,所以该法只见於南宋,往後便不再行用。
|
关 键 词: | 宋代 孤幼 孤幼检校法 儿女分产法 女合得男之半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