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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志办公室加大力度举办地方志编纂培训班
摘    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关于“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0]66号文件和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自治区人事厅联合下发的桂地编字[2001]11号文件的规定,广西从事修志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才能上岗从事修志工作。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加大了举办地方志编纂培训班的力度,2001年以来已办了多期。为了保证续修地方志的编纂质量,2007年7月下旬至8月初又在融水苗族自治县举办了一期广西地方志编纂培训班。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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