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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族习惯法初探
引用本文:李洪欣,陈新建.壮族习惯法初探[J].广西文史,2002(2):64-68.
作者姓名:李洪欣  陈新建
作者单位:[1]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广西区党校副研究员
摘    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法律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法的长期过程。最初的法律规范大都是由习惯演变而来的,统治在对习惯进行了一定的选择之后,将习惯上升为普遍遵守的规范,并赋予国家强制力,这时的习惯就具有了法律性质,统称为习惯法,因此,习惯法可以看作是法律的最初级形式。在社会生活进一步变化,习惯法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时,国家便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新的规则,这些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出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的普遍性规则就是今天的成法律。

关 键 词:习惯法  国家强制力  成文法  法学理论  法律性质  保证  法律规范  统治者  经历  壮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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