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税制变革之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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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翁礼华.中国近代税制变革之四[J].古今谈,2006(4):9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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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翁礼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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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课税可分为四大类型。一是物业税(Property Tax),对在香港拥有物业的人士,就物业征收的税项,税率15%。物业用于自住者可以豁免,以出租物业为业者也不是物业税的“应课税人士”。二是薪俸税(Salaries Tax),对在香港获得职业职位上的入息或长俸的人士所征收的税项,纳税人根据课税入息除去免税额后,用渐进税率计算应纳的税项,但总数绝不会超过未减去免税额之前入息乘以标准税率15%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三是利得税(Profits Tax),对在香港从事商业、贸易或专业获得来自香港的利润的人士,依利润而征收的税项。利得税税率有限公司为16.5%,非有限公司15%。四是利息税(Interest Tax),指在香港经营业务,就由债券、物业按揭、动产抵押契据、存款、债务、暂支、年金或持有票据而赚取的利息收入所征收的税项。自1989年4月1日起已废除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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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近代 变革 税制 《税务条例》 税率计算 物业税 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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