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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志行文规范
摘    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省省、市、县(区)三级志书行文规范、体例统一,现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1998]01号文《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即将全面启动地方志续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省地方志行文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志书行文总的要求是:行文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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