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条例》精神为指针认真做好地方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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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敏.以《条例》精神为指针认真做好地方志工作[J].福建史志,2008(3):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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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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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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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5月18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区地方志事业得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践表明,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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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志工作 《条例》 指针 精神 依法治国方略 社会主义文化 地方志事业 历史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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