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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點發掘”意見的商榷
作者姓名:殷滌非
摘    要:"重點保護、重點發掘"的口号,作为今後文物工作的方針是正確的。記得夏副所長在‘中國考古學的現狀’中,會提出今後努力的方向,即指出‘主動的研究工作,应該以新石器時代、殷代和西周为重點,尤其着重西周’。並且在文中接着又說明了为什麽把重點放在西周,末後还補述了‘这並不是說我們完全不理睬汉代及汉以後的考古材料’这一理由。一年多以來的文物保護工作現狀,据个人所知,是把重點放在洛陽、鄭州和西安等區。人員方面,也曾把華东文物工作队抽調一小部分人員去配合鄭州基建做好文物發掘工作,並收到了一定的效果。陈容同志或許不能滿意上述的这样做法,因为在陈同志‘如何來正確的理解"重點發掘"的方針’一段文字叙述中,並没有理解到上述的‘重點發掘’的这种事实,而他所理解的却是‘工程進行中要遭致損坏的,就必須清理發掘,除此以外,虽然遺留在地下或掩盖在建築工程基礎下而不致損坏者,都暫可不做’。这样立論,就不免令人有所迷惑,至少是我个人認識上發生了一个大的問題。这問題的關鍵在於‘虽然遺留在地下或掩盖在建築工程基礎下而不致損坏者,都暫可不做’。因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个顯著的事实,像陝西咸陽國营西北第一棉織廠,在建廠時就曾破坏了古墓,廠中的五十六根柱脚下面都探出有墓穴。如果依陈容同志的‘正確的理解’,咸陽國营第一棉織廠的做法,豈不是非常正確嗎?陈容同志的所謂‘首先把这一条应該確定下來’的‘正確的理解’重點發掘方針,正是为考古而考古观點的体現,而没有認識到目前考古工作,同样要为基建服务的。因此,我們必須指出:如果依照陈容同志的思想体系去認識‘重點發掘’的方針進行發掘工作,把‘遺留在地下或掩盖在建築工程基礎下而不致損坏者,都暫可不做’的話,这不僅損失了考古資料,而且直接对基建工程埋下了破坏的禍根。为了社会主义基本建設工程的基地加固,‘遺留在地下或掩盖在建築工程基礎下’的古墓,不但不能‘暫可不做’,而且应侭先去做。分出緩急次序,有計劃的去做。这是在‘重點發掘’的方針指導下,首先应該確定下來的。这样做是为工程服务的,否則,古墓掩盖於工程基礎之下,就是永远埋没了古代劳動人民的創造,減縮了歷史的証据。我很同意陈容同志提出的‘一切工作的方針任务的確定,首先应該是从我們國家的總任务出發,再結合我們本身工作情况經过考慮而提出’。我也同意‘我們的任务是配合基建清理發掘,因此,發掘的重點就該是从基建工程上考慮,是否必須清理發掘’。但我要補充一項:就是要配合工程重視重點地區的發掘工作。所謂重點地區,就是以那一地區的歷史条件为前提,結合已知的那一地區的地下埋藏的歷史文物情况而確定下來。重點地區如洛陽、鄭州、西安、長沙、寿縣……等地如有工程進行,就该多調人員去配合。配合目标:第一,清理古墓应服从工程進行速度为原則。第二,清理古墓以加固工程基地为原則。第三,以掌握重點材料为原則。貫澈‘重點發掘’的方針,必須按不同地區、不同時代,結合墓之結構、大小,分出不同類型。地區和時代不同的相異類型的墓,一定要細做;地區或時代相同,類型不同者,也要細做;地區、時代、類型皆同的墓,即当粗則粗,当細則細了。因此,我除同意从發掘对象的適当約束來解决我們人力經費不足与任务繁重的矛盾外,还有一个重要問題,是如何挖掘潛在力量的問題。按目前考古人員的人數是配合不上繁重的工作的。但这里面是否有人力的浪費呢?截至目前为止,人力仍然是很分散,浪費人力現象在所难免。所謂‘人力浪費’,不僅是人員轉移工作对象,或有空暇为阻,就是每人工作对象都是田野考古,但不是真正的去配合基建工程,而去進行工程地區以外的發掘,都是一种嚴重浪費現象。为了貫澈‘重點保護、重點發掘’的方針,合理的統一使用人員,消滅人力浪費现象,也是很重要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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