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规范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确保地方志书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2008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印发了《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办法》共设7章27条,对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程序与主体、审查验收人员、审查验收内容与重点、审查验收质量要求、审查验收工作要求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办法》的颁布执行,将对提高广东省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质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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