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清至民国婺源县的乡村社会中,神会"会产"已经具备了"土地"的基本性质,不仅可以出租、买卖、继承、抵押,还可把"会权"分割为两部分,即"使用权"(会权,"做会"的权益)和"所有权"(会产,土地本身)。"神会"会产运作中,一块土地可被精细地分割成多份,可以有"四地主"、"五地主"、"六地主"乃至更多"地主"。神会组织在清代以来大量出现,反映出中国小农已经发展出非常灵活处理财产的方式——各家各户零散的资金通过"做会"的方式集中起来投资于土地等不动产,并获得收益。清代至民国,乡村土地物理形状的"零碎化"、土地表述的"租税化"和地权运作"精细化"是三个相辅相成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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