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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内务府案件管辖权初探——以慎刑司奏案为例
摘    要:清代内务府负责审理上三旗案件、与宫廷相关的案件,其案件管辖权来自大清会典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内务府基本上遵守会典的规定,但也会出现变通,审理依规定应移交其他部门的案件,同时也会将已经受理的复杂案件移交其他部门审理。会典规定与案情是内务府判断是否审理案件的主要因素,当二者出现冲突时,案情因素优先于会典规定,内务府根据案情复杂程度、难易程度决定是否受理案件,这种决定权源自皇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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