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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中世纪早期西欧采邑制形成的社会基础
摘    要:中世纪早期,罗马帝国晚期的庇护制和日耳曼人的马尔克制,这两个社会要素之所以能够融合,在于它们都隐含着一种近似的"保护"原则,即庇护制中对隶农的"保护",马尔克制对其成员的"保护"。"保护"成为两种社会要素融合的契合点。法兰克人以马尔克对土地的共同占有取代了罗马帝国的个人占有,以份地形式延续了罗马大地产制中的土地保有权,从而使马尔克的"保护"原则增强了罗马隶农和马尔克成员对土地占有者的人身依附性。日耳曼人的份地中含有共同占有所包含的用益权,这种用益权不仅强调了共同体对其成员的保护职能,同时还规定了受保护者应履行的义务。用益权决定了新形成的庄园制结构,庄园制维系了采邑制社会的依附关系,由此塑造了西欧封建制度特有的人身依附关系、以保护和义务为原则的个人联合政体、从土地中衍生出的各种权利这三个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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