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监督慈善团体法》述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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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曾桂林.南京国民政府《监督慈善团体法》述评[J].史学月刊,20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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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桂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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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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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监督慈善团体法》是近代中国第一部慈善事业基本法。它的出台是中国近代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然,也是规范慈善团体管理运作的客观需要。《监督慈善团体法》的基本内容包括慈善团体的目的与分类、慈善团体的设立及呈报办法、慈善团体所办事业之限制、发起人与会员的资格、会期与财务账目、募捐的许可与监管、褒奖等项。随后,国民政府各级主管官署着力从慈善团体的立案、监管以及慈善事业的褒扬等方面予以施行之。该法奠定了民国后期慈善法制的基石,但也有概念界定不准、内容未尽详备、法理不够充足等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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