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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计划被取消,责任谁担?
摘    要:2004年4月22日,黄小姐等2人向三明XX旅行社咨询旅游活动,并在旅游部门的指导下签订了一份5月1日发团的“张家界七日游”的旅游合同。4月24日,旅行社通知黄某等人因无法订到火车票,该团被取消。后经协商,黄某等人又于4月24日签订了另外一份4月30日发团的“张家界七日游”旅游合同,并当场交纳旅游费3600元。旅行社收款后开具发票,并约定同年4月26日取票。其后,投诉人两次去旅行社取票,但旅行社无火车票可供。

关 键 词:旅游计划 法律责任 旅行团 违约行为 旅游合同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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