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民事审判中对六法全书的援用——基于边区高等法院档案的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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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永恒.陕甘宁边区民事审判中对六法全书的援用——基于边区高等法院档案的考察[J].近代史研究,2012(1):63-78,160,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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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永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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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北京,10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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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显示,边区各级法院于1942年至1943年上半年较为经常地在民事审判中援用六法全书,之后则停止了援用。所援用的法律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民法。援用的原因,主要是边区自身立法不足,民事审判缺乏法律依据,加上这一时期中共实行统一战线政策,营造了较为宽松的政治氛围。同时,一批具有专业法学知识和较高文化素质的干部走上司法岗位,为边区援用六法全书提供了技术支持。边区对六法全书的援用有一定的原则,但在不同时期有所变化。在实践中,对六法全书的援用存在与当地社会脱节的问题,并存在与中共的阶级立场相悖之处。整风运动过后,六法全书在边区实际上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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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陕甘宁边区 民事审判 六法全书 统一战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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