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明清时期,边疆民族地区环境灾害的发生随着开发的深入日趋频繁,地方的环境保护逐渐形成了官方法制及民间法制共存互补的二元环保机制。官方推行的植树禁伐令等措施得到了各民族的认可,民族地区从自然崇拜及乡规民约、习惯法层面推行的生态联保措施也得到了官方支持,形成了官方与民间两种环保法制并存共进、相辅相成的模式,并在具体的生态管理实践中高度契合。官方认可并支持民间环保法制及其实施,民间环保法制依赖并弥补了官方法制的不足,从而使云南民族区域的生态环境长期保持了良性发展态势,彰显出边疆民族地区二元环保机制的现实资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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