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资本的人格化:近代欧洲法人学说之争及其启示
作者姓名:张乃和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欧洲文明研究院暨历史文化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近代英国公司法人制度研究”(17ASS0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随着近代欧洲各国资本主义大公司法人的兴起和发展,19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初欧洲学术界围绕法人的本质和起源问题,形成了不同的学说流派,展开了一场跨世纪的国际学术争论。这场法人学说之争始于德国历史法学派,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学派与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学派,在这场学术争论中山鸣谷应,和而不同,融汇共生,最后各成其说,影响深远。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回归这场国际学术争论的起点,重新认识这场争论,法人的本质和起源问题便豁然开朗。马克思的有关论述表明,法人是经济社会内容与法律制度形式相统一的社会有机体。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法人本质上是资本的人格化;法人人格也只不过是资本人格化在法律领域的反映,是法律对资本集团事实人格的确认或承认。在其现实性上,法人与个人不是对立或分立的关系,而是有机统一的关系,二者统一于现实的社会实践。法人与资本一样具有历史性。公司法人的出现,是资本人格化的内在要求、实现方式与具体体现。公司法人的永续性,只不过反映了资本追求无限增殖自身的价值运动过程。

关 键 词:近代欧洲  法人  历史法学派  资本人格化  社会有机体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