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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后董事会选举产生管理人员的身份探究——结合《刑法》第93条之规定
引用本文:孙天曈.国企改制后董事会选举产生管理人员的身份探究——结合《刑法》第93条之规定[J].攀登,2014(6):142-148.
作者姓名:孙天曈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    要: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大量国企成功变身为国企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在改制后的企业中,贪污贿赂类犯罪屡见不鲜。这类犯罪大多属于真正的身份犯,对犯罪构成中的主体要件要求十分明确,必须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案外因素的影响,在对此类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如何判断一个被追诉人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困扰着很多司法工作人员,在理论界也存在着广泛的争议。本文重点探究国企改制后经董事会选举产生的管理人员的身份认定问题,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目的以及法理的辨析考察,详细分析这类人员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的条件。只有具备合法有效的委派程序,这类人员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若程序要件或实质要件某一方面存在瑕疵,都不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从而不能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

关 键 词:国有企业改制  国家工作人员  委派  董事  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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