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所见耐刑可作主刑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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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铭.秦律所见耐刑可作主刑辩[J].文博,2015(2):43-47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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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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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秦始皇帝陵博物院71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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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秦律中,耐刑作为一种能够赎免的耻辱刑,不仅可以附加于各类劳役刑与迁刑,还可独立为主刑施用。在施用范围上,耐刑并不局限于社会环境,家庭内部的"私刑"亦可引起此刑的单独施用,这是它与其它刑罚有所不同的地方。在刑罚转化方面,某些情况下耐刑并非对某一类行为的固定刑,它可随行为过错性大小与行为人身份的不同而由它刑加重或从轻转化为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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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耐 主刑 附加刑 加重 从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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