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金额评定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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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戴小冬,刘长云.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金额评定因素[J].沧桑,2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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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戴小冬 刘长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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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吉首大学法学系 讲师硕士(戴小冬),湖南大学 硕士研究生(刘长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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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精神损害进行财产赔偿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上,应采用“二元理论”,即只有侵权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并使其蒙受了精神痛苦时才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在赔偿金额的评定因素上应从“必要因素”和“参考因素”两方面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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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 二元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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