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噪声污染界定在私权救济中的局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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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旭.论噪声污染界定在私权救济中的局限[J].文史博览,20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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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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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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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噪声污染投诉占据四大公害投诉之首,这反映了噪声污染法律救济的迫切性。其中私权救济的无力,与噪声污染的法律适用有极大的关系。本文通过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的考察,认为其所界定的噪声污染定义在噪声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有其局限,在分析原因后,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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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私权救济 感觉公害 有损害就有救济 分割构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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