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立法后的地方志分类》中的一处逻辑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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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善泳.《试论立法后的地方志分类》中的一处逻辑错误[J].黑龙江史志,20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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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善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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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石城县地方志办公室,江西,石城,342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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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笔者发表在贵刊的《试论立法后的地方志分类》(2007年第12期)一文中存在一处较大的逻辑错误。原文如下:根据是否法定将地方志分为法定方志和非法定方志。法定方志,即《条例》中所规定的地方志:"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分为:省(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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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逻辑错误 地方志书 立法 分类 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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