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作为文化遗产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救济手段,文化遗产公益诉讼正在得到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逐步认可。公众作为文化遗产公共利益的直接享有者,应当享有文化遗产权利,通过参与文化遗产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尽管中央和地方立法、司法机关通过听证会、观察员等制度进行了公众参与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的积极探索,但仍然存在法律依据缺失、参与形式单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案件缺乏等问题。虽然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由检察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主导,但应当拓展公众参与公益诉讼的深度,并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原告资格。公众可以为公益诉讼提供线索与证据信息,参与评估公共利益是否受侵害及恢复情况,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或以特定身份直接参与案件审理。我国需要从制度层面畅通信息渠道、落实全流程参与决策机制、落实人民陪审员、观察员、监督员制度并完善激励制度,并以此为基础探索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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