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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地方志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就《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答记者问
摘 要:
2008年12月3日,省长罗志军签署省政府第48号令,发布《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江苏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就《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关 键 词:
地方志工作
答记者问
江苏省
省政府
负责人
法制办
法制化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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