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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摘    要:自治区直各厅、局修志单位、各市、县(区)地方志办公室:2007年11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经自治区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治区代主席王正伟正式签署,并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的形式予以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

关 键 词:《地方志工作条例》  宁夏  法制化  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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