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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满族歌舞(续)
引用本文:李德.再论满族歌舞(续)[J].满族研究,1989(4).
作者姓名:李德
摘    要:歌舞做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社会生活在作者头脑中反映的产物,但不是自然主义地照搬生活,而是经过作者加工、改造和艺术概括,作品中融进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审美情趣,蕴含着作者对现实生活的感受、认识和评价。正如《毛诗序》中所说:“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满族歌舞形象地反映了满族各时代各阶级各阶层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宗教观、伦理道德观、婚姻恋爱观和社会价值观等,使人们在欣赏过程中不知不觉地受到思想的启迪,道德的教育和感情的熏陶,在潜移默化中,某些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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