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文官考核中的问责制度 |
| |
引用本文: | 薛刚.清代文官考核中的问责制度[J].满族研究,2014(3). |
| |
作者姓名: | 薛刚 |
| |
作者单位: | 长春师范大学萨满文化研究所,吉林长春,130032 |
| |
基金项目: | 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长春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清代文官考核与吏治研究” |
| |
摘 要: | 清代,文官考核以京察一等、大计卓异及八法(六法)处分作为对官员奖惩的重要标准.各级主管官员举劾属员均负有行政责任,如果荐举、参劾不实、不当,或滥举滥参,查证属实要进行责任追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考核问责制是清代官员考核公允性的重要保障,对各级主管官员据实举劾起到一定的警诫作用.
|
关 键 词: | 清代 文官 考核 问责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